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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會】檢舉擁核方公投連署違法偷跑!
呼籲民眾勿輕易上當簽署空白委任書
2019-04-26
擁核方今年提出兩項公投案,其中「重啟核四」一案已開始進行第二階段連署,但另一公投提案「核能減煤」(應正名為借煤增核)仍在中選會審查中,尚未進入第二階段連署,且中選會公告其公投主文尚需補正,行政程序根本未完成,但擁核方為了拼連署違法偷跑,竟要民眾先簽下空白委任書,環團要求中選會立即制止違法連署,以免讓不知情的連署民眾個資外洩甚至有財務糾紛風險,也要建議民眾若欲參與公投連署,還是看清楚公投主文後,親自連署,不要任意委任他人代理。


(
環境法律人協會張譽尹律師指出,擁核方公開要求民眾簽空白委任書,有違反公投法『直接民權』精神。)

環境法律人協會張譽尹律師指出,這是擁核方偷吃步的做法,提案人廖彥朋提出「核能減煤」(應正名為借煤增核)公投一案,但仍在中選會審核中,尚未開始第二階段連署,卻在網路上公開要求民眾簽『授權他人代理連署公投』的委任書(註1),讓他人代理連署,違反公投法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。委任書只標明提案人公投簡稱,並沒有公投主文,民眾無法確認自己未來被代理連署的公投主文到底內容為何,幾乎是空白授權,不但有違反公投法『直接民權』精神之虞,民眾委任他人代簽的連署最後也可能直接作廢。

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: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要求「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」、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:「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」,公民投票法既要求連署人應「親自」簽名或蓋章,該部分自不得委任他人代理。

又該份「核能減煤」(應正名為借煤增核)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委任書說明欄記載:「本委任書依據《民法》第528至552條「委任」章節訂立」。而民法第546條第1至3項規定:「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,支出之必要費用,委任人應償還之,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。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,負擔必要債務者,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,未至清償期者,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。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,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致受損害者,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」、同法第547條:「 報酬縱未約定,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,應給與報酬者,受任人得請求報酬」。建議民眾若欲參與公投連署,還是看清楚公投主文後,親自連署,不要任意委任他人代理,委任他人處理事情,依民法相關規定,有衍生費用的風險,應慎重看待,以免衍生不必要的財務糾紛風險。

(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,擁核方偷吃步衝連署,若中選會不處理,對遵守法規的提案團體不公。)

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,擁核方對外向來宣稱自己支持核能是科學的、理性的,但事實上卻一直使用各種詭辯、欺騙的話術,從去年以核養綠的公投操作就可以看出,如今仍然使用偷吃步這種方式來收集公投連署書,為了衝連署而不擇手段,甚至違反公投法『直接民權』精神。環保團體已提出反核廢的公投,也仍在中選會審查中,尚未進入第二階段連署,將遵守法規,在427廢核遊行也不會進行第二階段連署,但對手卻違法偷跑,如中選會不積極處理將造成不公。

環團在中選會外召開記者會,偕律師出席說明違法事由,現場向中選會提出檢舉函,呼籲中選會應採積極態度,制止違法之『空白委任』,立即公告說明此種行為是否合法?是否適用?方能杜絕爭議,以免連署民眾白簽一場,繼死人連署之後,又出現違法授權的公投連署機制漏洞,甚至成為抄寫連署資料的來源,未來難以剔除違法連署,更消耗行政資源,同時也呼籲民眾勿輕易上當簽署空白委任書,可能讓個資被不當使用或外流。




出席代表:

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、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、綠色公民行動聯盟、地球公民基金會、永社
 
 

參考資料:

公投法第 12 
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,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。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,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,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,向主管機關提出;逾期未提出者,視為放棄連署。
前項連署人名冊,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,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,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,並分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、區)別裝訂成冊,以正本、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。
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,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,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。

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
「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」


※「以核養綠缺電公民自救會」官方臉書粉絲頁,許多篇貼文都有,此為網路截圖(螢幕快照 2019-04-26 上午10.32.02)

出處: 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events/808584722854451/

※ 擁核方公投連署委任同意書,公投文主空白。

參考資料:

 

公投法第 12 

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,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。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,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,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,向主管機關提出;逾期未提出者,視為放棄連署。

前項連署人名冊,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,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,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,並分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、區)別裝訂成冊,以正本、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。

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,自視為放棄連

署之日起,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。

 

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:「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」

 

「以核養綠缺電公民自救會」官方臉書粉絲頁,許多篇貼文都有,此為網路截圖

 

出處: 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events/808584722854451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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