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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核廢公投理由書
公投主文:您是否同意在「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」啟用前,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、續建、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?
2019-04-02

 

公投理由書:(1983字)

 

台灣使用核電40年,核廢料卻始終無處可去,只能存放於核電廠區及蘭嶼暫時儲存場,這並非能源使用應有的負責態度。因此,我們主張,必須面對核電帶來的高風險與昂貴代價,在台灣的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完工啟用之前,不應該繼續興建核電廠,也不應該讓運轉40年執照到期的老舊核電廠延役,對土地與後代子孫造成不當的負擔與傷害。

 

一、高放射性核廢料危害環境萬年

 

高放射性廢棄物也就是電廠用過的核燃料棒,對環境具有長期的輻射危害,存放地點至少要讓核廢料隔絕人類生活圈10萬年以上,國際上甚至將貯存安全期提高至100萬年;低放射性核廢料危害較小,但也需要存放300年(目前蘭嶼暫時儲存場存放的就是低放射性核廢料)。1束核燃料棒平均發電時間為5年,這一代享受的電,卻要未來3000多代的子孫來看顧這些核廢料,違反世代正義與環境正義。

 

二、高放射核廢料是各國至今無法解決的難題

 

目前各國只有核廢料中期乾式貯存場,但尚無任何一座已成功啟用的高放射核廢料最終處置場。因為最終處置場選址條件非常嚴格,核廢若處置不當,潛在風險與影響範圍相當廣!過去曾經發生貯放20年,就出現地層滲水被輻射污染的問題,這些都是核廢難以處理的原因。高放射性核廢料必須經過多重障蔽,存放於地質條件穩定、母岩深度距離地表300公尺以上,目前只有芬蘭是唯一已選定場址的國家,但處置場仍在建造中,需要經過各種安全評估,離完工啟用尚早,而美、法、英、日、德都未找到適合場址。

 

三、核廢料無法送到國外永久貯存,再處理亦不可行

 

「核廢料可透過科技消除」並不是事實,相關技術尚未發展到可行階段。核廢料再處理更不是新科技,再處理後雖體積減少,但剩餘物依然是高放射性核廢料,半衰期依舊長達萬年,最後還是要送回台灣,因不切實際且費用高昂,各國大多不採用。國際間從未有「核廢料送到國外永久存放」的前例,也沒有國家願意接收其他國家的核廢存放,目前核廢料都是各國自行處置為原則,因此台灣應在境內尋找最終處置場址。

 

四、核電運作四十年,高放射性核廢料已爆量儲存

 

1082月底止,核一二三廠合計已產生18,270束高放射性核廢料,全部暫存在廠內的燃料池中,核一廠因燃料池爆滿提前停機,核二廠一號機也將面臨同樣狀況,過去對於核廢料處置輕忽,造成燃料池容量設計不夠,這是核工業只知使用核電,卻不顧核廢的後果,由於高放射性核廢料會持續發熱,因此必須先放置於燃料池冷卻10年,再移出使用乾式貯存40年,目前興建的乾式貯存場也只能暫時存放,若是40年後仍沒有最終處置場,需要尋找另外的儲存方式。

 

五、核廢料僅為核電諸多問題之一,對於核電,我們認為:

 

(一)台灣地質條件不適合,隨著地質調查技術進步,近年發現核電廠周遭實際上都緊鄰活動斷層,地震風險高於其他國家。

(二)老舊核電多事故,風險高,不應延役,核一廠燃料水棒斷裂、電塔倒塌;核二廠則有螺栓斷裂、爐心側板裂開、老舊避雷器爆炸等問題;核三廠更因設備老舊多次火災,在在證實了老舊過期核電的高風險。

(三)核四工程品質低劣、狀況連連,不應續建,自計畫到開始施工至今,是已逾30多年的老舊設計,施工過程更發生多起人為事故、淹水等事件。而台電大量違法變更設計,遭原能會開罰並經法院判定「可能造成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危害」,更說明了核四在工程上存在重大瑕疵。

(四)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已超過核電,截至1081月,再生能源裝置容量6,351.3千瓩(佔12%),已超過核電裝置容量4,508.0千瓩(佔8.5%),若回頭擁抱核電,將不利於其他能源選項,延誤能源轉型。

(五)核電成本持續增加,續用核電不經濟,核四廠若要續建,預估將再支出高達67百億元,發電成本只高不低。福島核災後,各國紛紛提高對核電廠的安全要求,許多核電廠都因改善成本過高,無法與替代能源競爭,而提前除役。

 

六、不應新增更多核廢,債留子孫

 

無論反核擁核,最終都要面對核廢料的問題,台灣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至今沒有縣市同意設置,目前只能暫時貯存在蘭嶼貯存場和三座核電廠內;而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,相關立法尚未完備,連選址都未開始,以國外經驗預計選址到興建完成最少都要超過數十年,再加上目前仍有許多技術上的不確定性,導致處理金額每年不斷升高。

 

新北市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屏東縣、台東縣、澎湖縣、金門縣7縣市皆已正式發函反對納入選址範圍。在20193月份台綜院能源政策民意調查報告中,民眾最擔心的是核廢料的威脅,有41.2%民眾認為「找不到核廢料最終處置場」是最大隱憂;另有66民眾不支持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設置在自己或家人的居住城市。

 

核電廠的新建、續建、擴建或延役,均會增加高放射性核廢料之產量,使需處置之核廢料越來越多。因此我方主張在「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」啟用前,不應提出或執行任何新建、續建、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,避免舊債未償,新債又生,最後債留子孫,遺害萬年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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